《修正案》在国民大会与国民大会议政会的关系上,做了非常重要的调整,赋予国民大会六项职权:选举正副总统、立法院正副院长、监察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罢免正副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创制法律;复决法律;修改法律;宪法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规定,与《五五宪草》没有区别,但是却赋予国民大会议政会相当重要的职权,这些职权一部分为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议决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复决立法院已经通过的预算案、决算案;得创制立法原则并复决立法院之法律案;受理监察院依法向国民大会提出之弹劾案。另一部分为通常情况下行使的职权,包括:对行政院正副院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提出不信任案;对国家政策或行政措施,得向总统及各院院长部长及委员会委员长提出质询,并听取报告,以及接受人民请愿、总统交议事项和国民大会委托的其他职权。
《修正案》所规定的国民大会议政会的上述职权极为重要。首先,它把原属国民大会的部分职权移归议政会,这样一来,即使国民大会有名无实,只要议政会不停止运转,人民的权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其次,它规定议政会要受理监察院的弹劾案、要对政府长官得提出不信任案、要向总统及五院等提出质询。这些关于议政会与五院关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治权的监督。尤其是对立法院来说,《五五宪草》原规定它有议决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和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的权力,而现在则把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的议决权移至议政会而不是交给国民大会;立法院虽保留了法律、预算、决算初议权,议政会则握有复决权,实际上是让议政会控制了立法权。再次,对总统权力进行了某种制约。《修正案》将《五五宪草》规定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为行使上述五种权力的最高机关的条文全部删除,改为总统领导中央政府和五院并对国民大会负责,并赋予议政会若干限制总统的职权,其中包括:凡经国民大会议政会复决通过之法律案,总统必须依法公布;总统虽然有权发布紧急命令,但发布命令后,应当即提交国民大会议政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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