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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七章 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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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05年孙中山先生创建中国同盟会时,就把“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作为同盟会的革命纲领。同年11月,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进一步把同盟会纲领概括为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形成了具有旧民主主义革命特色的三民主义。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是孙中山最具有代表性的革命思想,是他的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表现,也是三民主义的核心部分。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就是国民是国家的主人,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让国民自由平等地选举总统,制定宪法,实行法制。在此思想指导下,他根据他对各国的考察设计出“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为特征的宪法体制。在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在南京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公民有“人身、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通信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在根本大法上第一次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1924年1月,孙中山通过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宣言,重申他的民主主义思想。《宣言》指出,民主权利应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为少数人所私有”。“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凡真正反对帝国主义的个人及团体,均等享有一切自由及权利;而凡卖国罔民以效忠于帝国主义及军阀者,无论其为团体或个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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