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帝国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部参政方显朴,受家传熏陶,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马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得进行婚嫁;其二,按大宋《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阿湖未满十五岁。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还违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
于是,方季淮以“杀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报西川路提点刑狱司,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
提刑司的两位主官——长官是北周官员,副长官是南宋官员,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
最终,长官一派占了上风,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当然,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却将板子打到了阿湖的头上,判其罪名为“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刘大郎出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那他身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
因为西川路是共治,这死刑的卷宗审核就要同时呈交宋周两个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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