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听某位曾做过刑部主事的讲书师父时常谈起昔年经手的案例,又忍不住道:“……而且凶手既然已经得了银钱,劫走了所有值钱的物事,没有道理再杀人灭口啊!我朝律例,夺人财物与杀人性命,可是截然不同的刑罚啊!”
“不错,夺人财物至多予以赔偿,罚银后再判以徒刑,杀人性命则是会被判斩刑的。”元承宣道。他纵然好武,也是由御书房的师父教导过《大魏律例》的。
《大魏律例》是太宗皇帝在位时候颁布的成典循例,至今百余年。虽后来历朝都有小改动,但大体是不变的。
百余年来,这部循例早已经作为大魏寻常百姓家中必备的存书,加之朝廷始终要求基层官吏宣讲、教化于百姓,所以,其中重要的条目,只要是大魏百姓,基本上都是知道的。
所以,这行凶的人,几乎没有可能分辨不清抢夺财物与杀人性命在量刑上有着何等重大的区别。
而且,以顾氏嫡支的势力,自家大小姐出行,随行的侍卫会少吗?武功会差吗?
这行凶之人,一个也罢,几个也罢,竟有胆量,或说竟然能够将顾府的侍卫一一杀死,这该是何等的武林高手?
这样的武林高手,会齿于做下如此卑劣的行径吗?
然而,元承宣的话锋一转,又道:“这个案子在当年也曾引起轰动哗然。据章国公说,在顾大小姐一案之后,京郊也曾发生过两桩类似的案件。京兆尹与刑部都涉入查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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