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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集 第20章 是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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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华夏律》的规定,华夏人有自由出行的权利,而且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解释他出行的原因。至于蒙古皇族的首饰问题,同样属于我当事人的私有财物,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说明她所持有的外国财物的来源!……”

在这里的辩论之中提及的法条可以看得出来,“华夏帝国”对公民的严格保护。而这些权利是写在《华夏律》的《宪法》之中,也就是说“天授权利”几乎无法被改变,而且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规与行为当然无效。

这些事情,被请来的夔州百姓充当的陪审员们是不懂的,因此控辩双方的辩论,就理所当然的成了法治宣传。检控官与状师曼弗雷德,都在拼命向这些昨天可能还是个种菜的老农解释,这些法律是多么严格的一件事。

作为陪审员,事实上多数时候,是以道德为基础来考虑问题的。比方说,这里曾经的那些官员们,在审判的时候往往因为他们的作为,牵扯到了普通百姓的最基础的道德情感而被判有罪。量刑是法官的事情,但罪名字确定下来的时候,就算是宋慈也没有办法拯救那些人。

他知道《华夏律》是一部相当公平,但又绝对嗜杀的法典。而且,往往是重罪名,而又轻来历惩处的法律。比方说贪酷之罪,贪银百两以上者绞,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受贿百两以上者绞,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事实上,腐败之罪基本上都是绞刑,区别在于杀的人数多少,以及是否没收直系亲属的财产,没收直系亲属财产的多少上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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