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起源于哈拉帕的转世及灵魂不死之说,在吠陀时代晚期重新出现,并成为印度教更深一层的基本组成部分。
要说明的是,印度教不是佛教,与佛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教义,佛教宣扬的是“众生平等”,印度教宣扬种姓制度。
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是在后期吠陀时代形成的。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森严的等级制度。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
第二等级刹帝利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他们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
第三等级吠舍是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
第四等级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牧、渔、猎等业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
这种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
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
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的社会体系。
如此森严的种姓等级划分,你一但被划分为下等种姓,就世世代代是下等人,这势必会导致种种尖锐的社会矛盾,压制印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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