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县衙,开堂公审。秦霄高坐衙堂,一拍惊堂木:“带人犯,李嗣业、虎紫笛、刘云海。”
这是秦霄第一次称呼紫笛的全名,还真的感觉有些拗口。刘云海,就是拘押在中间牢房里的千骑卫士之一。秦霄特意将他们分开审理。
三人被带到,齐跪堂前。
秦霄开口下判,身后冯年喜连忙笔书:“昨日未时,李嗣业等人,与十余名千骑卫士,在长安西市千宾楼,打架闹事。经查证,乃是千骑卫士等人,酒醉闹事,李嗣业等人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冲突,于是开始斗殴。本官按《永徽律》判:千骑卫士,赔偿千宾楼损失,每人受杖刑四十,或赎铜四贯;李嗣业,笞刑五十,或铜赎五贯;虎紫笛,仗刑五十,或铜赎五贯。”
这一出,只不过是过场。包括千骑卫士,除非真正穷得掉渣的,否则没有人会愿意受这种刑。李嗣业是朝廷命官,改杖刑为笞刑。五贯钱,小意思罢了。这两人本就没犯什么事儿,要不是发生暴毙案,昨天这样走个过场,人就回家了。
没办法,这就是唐朝的律法。有钱人,就好办事。不过,也有些犯事犯得重了的,或是没什么后台,得罪了现管官员的,不允铜赎,死活要打你,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刘云海马上大叫起来:“小人不服!我们有三个兄弟,都是被他们打死的。怎么能这么判罚?大人摆明了是偏袒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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