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与妾是两种不同的身份,所谓的不同在这个时候指的还不全然是唐、宋、明时期的妻妾定义。
在战国乃至于秦一统,能娶妾需要特定的身份,只有到了侯爵这一个级别才有纳妾的资格,而所谓的侯纳妾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亭侯、县侯、关内侯,虽然都是侯但是有彻候和非彻候的区别。
所谓彻候是军功为侯,又以军功大小君王赏赐的食邑口众为基数,如亭侯一般是五百户以下,县侯则是一千户到两千户之间。
三妻四妾最早的定义是周天子规定封臣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之一,春秋时期的诸侯多到难以计数,最多的时候似乎多达近千。
春秋时期,一国为一县之土,这个国可能没有达到侯的级别,而是所谓的子爵、伯爵。那么怎么来区分爵位该有的待遇呢?周天子想到的就是什么样的爵位能拥有多少名正言顺的女人作为基准,吃饭的用具上给予严格的限制。
演变到了秦军一统天下时期,始皇帝收权天下,无论是封君还是侯爵(军功爵)都没有对封地自行治理的权利,那么就要从某些方面来增加福利,因此放弃了分封却是将周天子那套对什么样的地位能有多少名正言顺“内家”的规定行使了下来。
吕哲为县侯,按照秦律的规定能有三妻四妾,这里所谓的三妻四妾都是能从中枢领到俸禄的存在,而不是唐、宋、明时期那种妻能决定妾生死的那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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