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乃是另一个世界里,北宋王安石的变法中,开始推行的一种“寓兵于民”的组织形式。
以十户为一甲,以五甲为一保,以十保为一大保,将全国的壮丁组织起来,在农闲之时,加以训练,使之成为民兵,在某种意义上,算是一种全国性的总动员。一方面,增强了底层百姓的组织性和战斗力,另一方面,这些具有自治性的民兵可以承担起捕盗之类的治安事务,大幅降低朝廷在地方治安上的开支,为朝廷节约收入。
保甲法,是王安石新法中颇为重要的一部分,可惜的是,在王安石下台之后,新法也随之取消。在北宋后期,新党与旧党之争,已经到了不管法律本身是好是坏,只要是对方支持的我这边必然反对,但凡是对方反对的我这边肯定支持的,非理性的地步。
在后来的元、明、清,则拾起了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只不过其目的并不是王安石所要的“寓兵于民”,而是进一步加强封建集权统治的保甲连坐制度,例如十家为一甲,只要有一家犯罪,而另外九家没能告发,则全甲连坐,虽然在构架上与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差别不大,但性质已经改变。
到了民国时期,某个委员长,则开始在全国再次推行保甲制度,这些甲长、保长,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下,逐渐形成了军事化、警察化、特务化的特点,与黑道结成一体,极大的压缩着共党的生存空间,只不过国军自身的无能,使得这些被称作“团练”的地方民兵组织,最终没有能够起到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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