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六日,李植带领收税吏员,到静海县曹姓缙绅家征收田赋。
到了七月中旬,李植已经在各大衙门中收缴了天津一府二州二十县的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厘清了天津的税赋关系。依赖这些文件和实地调查,李植可以向天津镇的缙绅和农民收税了。
明代的税制十分复杂,一般来说田赋分为夏税和秋粮。通常夏税征收不能超过八月,秋粮不能超过次年二月。明代早期征收田赋以征收实物为主,兼以钞、钱、金、银、绢、布。用麦米交纳称为本色,用金、银、钱、钞、布、绢等物品折换交纳,称为折色。但经过万历朝一条鞭法改革后,田赋以折色为主,也就是上交银子作为赋役为主。不过一条鞭法并未彻底执行,还是有一部分田赋是以本色粮食的形式缴纳。
虽然洪武年间明中央政府所定科则为官田五升三合每年每亩,民田三升三合升每年每亩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只是一个最低征税标准,其制定不是以农业发达地区为依据,而是以绝大多数地区能够达到的水平为依据。所以科则是可以在“薄赋”原则下有所变动的。
对于农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由于其耕作技术及劳动生产率较高,粮食亩产量可以达到较高水平,因此实际征收时候,会在“薄赋”的原则下制定一个高于五升三合每年每亩、三升三合升每年每亩的科则。
天津民田在万历年间的征税标准,是每亩田征本色四升六合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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