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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章 依法治国,以德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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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略卖人”。

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汉承秦制,汉朝的很多法律,很可能直接来自于秦律,是法家提倡的严刑峻法政策的体现,有些太过苛严。

不过随着时代的演变,对于“略卖人”的行为,处罚逐渐减轻,《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再是死罪,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是律法的规定,但是这些都是统治阶层为了统治底层人,而弄出的一套规定,只能治一些拐卖人口的小贼,对于豪强大户强抢民女之内,却没有多大的约束力。

眼前这群人的行为,明显是不符合大明的律令,是触犯了法律的行为,但是明朝除了有朝廷的律令之外,民间也有民间的规矩,有的宗族甚至还有自己的宗法,私设刑堂,朝廷也是默许。

比如通奸之人,直接浸猪笼,比如偷窃直接打死,还有父债子偿,拉人妻女抵债之事,在民间看来,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百姓并不觉得这触犯了刑律,官府也懒得介入,乡野间的事情,多是由乡绅族老处理,官家的势力不下乡,这已经是几千年来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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