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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风起陇右 第41章 中间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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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军的管理比较粗放,平时管理的军法不多,主要就是阶级、逃亡、擅兴这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阶级法和擅兴律,阶级法给予统兵官几乎无限的权力和对下级绝对的权威,擅兴律则是对统兵官权力的约束,他们没有用兵的权力,发兵必须经由枢密院。这种管理体制下的士兵逃亡是必然,逃亡法便是针对士卒逃亡的惩罚。

统兵官一方面是对下属绝对的权力,军中管理的所有事务都委托给了他们,一方面是作战时用兵动辄得咎,大部分人宁可选择消极避战。这是问题的一体两面,理论上讲两者相辅相成,不可能偏废。对军队的绝对控制,就必须限制他们使用武力的权力,不然五代骄兵悍将擅自拥立的景象很难避免。处处限制就让统兵官在战争中失去了主动性,对朝廷的命令消极应付,约束他们的是擅兴律,消极避战总不犯军法了吧。

军队终究是用来打仗的,为了严惩消极避战的行为,又有了在军事行动中才适用的罚条。宋朝军法的细密严酷,主要是在罚条中体现出来。

历史上丁度和曾公亮编成的《武经总要》,收集的罚条一共七十二款,几乎全部都是犯者即斩。背军走者斩,诈病者斩,自伤残避役者斩,期而后到者斩,不救友邻者斩,闻鼓合发弓弩而不发者斩,违主将一时军令者斩,惑乱军心者斩,赌博涉及钱者斩,私议军中事宜者斩,失去衣甲器械者斩,粗略例举几条,就知道到了几乎无所不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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