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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初音一刻 第二十章 小不忍则乱大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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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双方都有后台、设局陷害。否则一般来说,贪污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强奸罪则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这句话,算是刑法学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无非是说:如果你没什么官位,只是一个普通的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你想犯贪污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虽然法条规定了,任何公职人员都具备犯罪主体的资格;但是权力太小、可贪太少,几乎让你想够到犯罪的红线都够不到。

如果你没有官位,却够到了,那就是有对头在推波助澜。

同理,如果你是一个上等人,在没有人对付你的情况下,想犯强奸罪,难。

比如后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当然是罪有应得,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他之所以能够被定罪,他背后有人想对付他,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则的话,和他一样行径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没见谁被定罪。

如果是穷人,没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强奸之后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见现象。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其构成要件是极度依赖于当事人在事发时的主观动机和意志的。

杀人罪,你杀了就是杀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哪怕证明你没有主观故意,至少还有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兜底。抢劫、盗窃这些,更是很少有动机证明的问题。

然而强奸很特殊,因为强奸的定罪要素里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胁迫,要求从法律上证明女方不是自愿的。如果自愿了,那么强奸是不存在过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无罪。这个世界上,几乎已经没有国家有“通奸罪”了,你情我愿,就丝毫没有罪行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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