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知道得很。
赋役制度的演变是古代农业史中, 最为重要的知识模块之一,何况是与赋役制度中重要一笔‘一条鞭法’、非常相似的‘条编法’?
有史为镜,她不仅知晓眼前立即就看得见的腌臜和脏恶,她还知道若是施行不力——眼下看来是必然会施行不力了, 将会出现许多其他问题。
‘条编法’将赋役全都合并为一条了, 明确规定出了赋役银多少的折算方法, 这有利于消除府县擅自增加杂役杂税,减轻百姓负担。然而, 本意是好的,但任何制度想要起到其应有作用, 都离不开强有力的实施。
显而易见,‘条编法’的实施力度……都不必去多作讨论, 不过是换汤不换药而已。不,按葛贡士的说法, 还在原先的汤药里加了一味毒药。
在‘条编法’规定的赋役银之外,额外增派,这一点恐怕避免不了。
当地府县官府, 想要搜刮敛财,向治下百姓增派杂役杂税,另行增加赋税徭役的事情,以前做得出来,以后照样会做得很顺手。
还有‘火耗’问题。革新后的赋役法规定了只能纳银,而熔铸碎银的熔铸过程中的‘火耗’,自然还是要由百姓承担。于是在交纳规定的赋役银之外,又还要交纳一定的‘火耗银’。
至于火耗究竟是每两一至二分,还是每两二至三钱,或者更高,就看府县官员或其上面官员的良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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