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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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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蓦然间,楚宁心中警觉,到嘴边的话被咽回,改道:“无晦当然不识得……诶诶诶!停手!脖子……呲……轻点啊……呜呜……要断了……”

作者有话要说: 迟昭平和吕母起义,真实历史中有记载。

在唐前,似乎没有律法明文规定女子有继承权,仅以卓文君为例。

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私奔,如果放在宋以后,不知道会不会被沉塘,但大概是与家产沾不上边的。

但是,以当时汉朝的风气,周围的人在得知卓文君与人私奔后,却还是在劝卓王孙要把家产分给她,而卓文君最后分得的家产,与男等。

虽然说,这与后来司马相如发达有关,但不难看出,其时女子,也是有继承权的,当然,多以僮仆、或者钱物等不动产有关,

《唐令拾遗·户令第九》记载:“诸应分田宅及财产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在室女,就是还没嫁的女儿,唐代在室女在父母亡后从家庭中继承遗产的份额,应为家庭中未婚男子聘财的一半。如父母死亡,家中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遗产尽归在室女所有。

虽然这律令依然是以男子为尊,但却明确了女子的继承权,即使是出嫁的女子,也有一份丰厚的嫁妆,而这份嫁妆带到夫家之后,依然归女子自己掌握,而不算入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像卓文君那样,主动拿出来给司马相如用,肯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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