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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章 无可奈何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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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一章 无可奈何的嚣张

赵兴遣归喀丝丽,是因为喀丝丽做为他的婢女,服役期限已经到了。必须按照宋刑统卷十三条规定“放为良者”,亦即放她回家。

接下来,赵兴要么在喀丝丽放归回家后,重新以妾室待遇迎娶喀丝丽,要么认喀丝丽为女儿养在府中;或者从此与喀丝丽各不相干,形同路人。

宋刑统根据儒学思想规定:“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妾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也就是说,根据儒学传统,妾是不能传家执掌家事的,妾生的孩子不能称妾为娘亲,否则,法律与传统都不承认他与父亲血缘关系,除非他认大母为娘亲,才能承认其宗姓。

在古代,做妾是个很卑贱的行为,法律上她没有权力拥有自己的孩子,而且随时会被丈夫一无所有的赶出家门。古代法律支持这种行为,儒学传统也赞赏这种行为。而书中美女哭着喊着做妾的,多数是现代人写的小说情节。

喀丝丽生的孩子赵山已经认程阿珠为母,使他有了姓“赵”的权力,但喀丝丽进入赵兴府上,是以歌伎的身份进入的,这是贱籍,贱籍连当妾的资格都没有。她要获得孩子的承认,按宋刑统规定,赵兴先要在其服役年限到后,将她释放出府成为良民,而后重新用迎娶妾室的礼节将喀丝丽迎娶入府,成了妾后,她便成为自己孩子的“小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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