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一种垂头丧气的状态,代理这种注定打不赢的官司,大概是很郁闷的。
他们能提供的只有《赤玉录》的全稿,但i地址或邮寄方式,一概没有。
谢青这边则除却作为辅证的手稿之外,还有一系列旁证。
比如,张觅雅让她打印了和前编辑的全部聊天记录截图,聊天记录里没有半句关于《赤玉录》。
——一个作者要和出版社出版一部书,但和编辑完全没有相关交谈,这说不通。
被告律师说《赤玉录》的编辑不是那位编辑,法庭说那你提交其他编辑的记录啊。
被告方也拿不出来。
于是,就连谢青都明显地看出,法官有了明显的个人倾向。
虽然因为判决书的撰写过程过于繁琐,做不到当庭宣判,但这件事基本没有悬念了。
两个月后,判决书送达。
判决书上提到“被告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赤玉录》为原告所创”,“故本院认定《赤玉录》非原告所创,侵犯原告姓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其姓名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权益,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笔名。”
“玉篱作为原告的笔名,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该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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