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那种实在冤屈一开堂就跪求个清白的类型。
另外,
我们都知道在清朝告官是需要给杀威棒的,民告官更是严重,即便胜诉也要流放,越级上诉更是要打。
拦轿告状的等同于冲撞仪仗,即便胜诉也要被处罚,种种行为使得百姓告官的成本提高,遇到冲突会选择自己解决,自己解决的手段当然是撸袖子啦。但是宋朝这点还是比较好的,基本上,只要你是清白的,一般都不会加刑,但是屈打成招依然存在,但是如果屈打成招被发现了,这个官员也是会受处罚的。譬如包拯在《三侠五义》中开张就是他“杖杀”了一个犯人,于是被解职。
而且宋朝的法律把各方面都规定得非常细,总体来说,基本都是可以“按律”审判。而且宋朝的司法非常复杂,一个案件基本都会有复查和疑狱等等,所以错判率很低。
而且宋朝基本是实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政策,也就是说,基本都是以无罪论人。(PS,辜是有罪的意思哦,不辜就是无罪之人,经是法律条纹,意思大概就是宁可不跟着条纹走,也不能杀无辜之人)
但是要提一句,宋代的司法机构没有和政府机关独立开,它还是隶属于政府机关的。
但是“独立审判”某种程度上还是成立的。宋朝的法律规定,下级法院在审判时候是不允许向上级法院请示的,而上级法院给予的指示,下级可以不理睬,也就是独立判决,当然被判之人也可以上诉,这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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