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约长的供词,原来身为丈夫的方维常年在外,家中只有公公和儿媳两个人在。约长在前几日碰到方廷远,他身带雨伞,满面怒容,声称儿媳不孝,不给他钱花,他打算去女儿家住几天。当时约长闻言虽劝解了几句,但也没太在意,谁知没过几日,村中洪水暴涨,河上飘了一具浮尸下来,乃是一具老翁的尸体,身边还有一把破伞。因为河中鹅卵石众多,尸首的面部已被损坏,分辨不出身份。但闻讯而来的江氏,却认出了那把破伞是自家之物,不由伏地痛哭。同约的赵乡绅认为方廷远不会无缘无故而死,必定是其儿媳逼迫的缘故,故而要求报官。约长认为他说得有理,就将一纸诉状投到了罗山知县手中。
罗山知县以为,死者虽面部损坏,无法辨别身份,但有破伞为物证,又有江氏亲自指认,必是她公公方廷远无疑。至于江氏,根据《大明律》“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只要江氏有骂公公的行为,即便公公的死与她无关,也要判处绞刑。但这条刑律还有一条适用条件,就是要得“亲告,乃坐。”然而,方廷远人都死了,不可能亲告。而邻居的供词,也无法证明江氏骂过公公。罗山知县于是决定审问江氏。在上了拶指的情况下,江氏果然招供,说她有忤逆不孝,逼死公公的行为。这可是杀头的大罪,依照“十恶”量刑,合该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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