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言之简单地和刘子墨一说。
刘子墨这才想到了。
历史上确实有赎罪金这么一个说法。
刘子墨知道的明朝就有这种事情。
而且之前他也从荆越的口中,了解了一些关于炎汉律法的事情。
大汉之中,按照犯罪的轻重,一般会有五等刑罚。
笞、杖、徒、流、死。
笞就是鞭刑。
杖,就更好理解了,就是杖刑。
而徒就是坐牢。
再重一些就流放。
最重的就是死罪。
当然还有凌驾于这五等刑罚之上的凌迟,诛九族等大罪。
而除了死罪之外,其他的刑罚,都可以使之入金而免其罪。
这个金,便是赎罪金了。
这个制度,从炎汉刚刚开始建立的时候就提出来了。
炎汉建立初期,新生的政权会面临很多问题。政治上有很多不稳定因素威胁新生政权;经济上土地荒芜、农业衰竭,财政也极其贫乏。
到了武帝后期,因为朝廷滥发铜钱,出现了通货膨胀的现象。这时,罪囚纳钞就成了政府紧急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现在炎汉地位皇室地位颓废的时期,各地州郡收不上多少税收,朝廷经济压力极大的情况下。
皇室只能一边大力卖爵鬻官,一边加大赎罪金的收割。
这两个制度的实施,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朝廷的经济压力,可其实,在刘子墨看来,这无疑是炎汉皇室的杀鸡取卵之举。
比如,卖爵鬻官,朝廷出卖官职,爵位来聚敛财富,能够花钱来买官买爵的人,大多都是世家大族,富豪乡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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