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会儿说他正常,一会儿说他不正常,到底正常不正常啊?”萧朗被凌漠说晕了。
“精神正常、心理不正常。”凌漠说,“精神和心理是两码事,心理不正常导致的犯罪,是有意识的、主动的,是应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判断杜舍是在一两年前就有准备地伪装成一个精神病人吗?”萧望说。
“证据效力确实弱了一点,但是这份精神病鉴定也不够完善。”凌漠说,“很多疑点没有排除,就做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有失公允。”
“你看,你看,刚还说我不讲法治,你现在也不讲法治。”萧朗说,“你说,一个非法采集来的‘证据’怎么能和有法律效力的‘精神病学鉴定’比啊?”
“确实,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类型,而董乐搜集、整理的这些都不能算。”凌漠说,“但是,即便是法定的证据类型,它也毕竟只是‘意见’,而不是‘结论’。对于‘意见’,一旦受到质疑,就应该争取做到‘释疑’,这是执法人员应该做的。如果没有做到,那才是不讲法治。就拿这一份精神病学鉴定来说,杜舍作案可以为母‘报仇’,这就是有明确的社会功利性,这本就是最大的疑点。我说过,精神病人作案的最大特征应该是没有社会功利性,而有社会功利性的作案就不应该认为是精神病人作案。李玫瑾教授也曾说过,我们的刑法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该改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因为司法鉴定的关键不在于这个人是不是有病,而是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现在我们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鉴定人一般都是‘有鉴定资质’的精神科医生,鉴定的手段一般就是面晤。他们可能更关注于‘病’,而不去考虑社会功利性。如果有人精心伪装,完全是有可能逃脱法网的。还有,当鉴定人面对资料的矛盾之时,比如面晤的结果是还比较正常,但是送检的资料显示他有病,很多鉴定人甚至会选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折中方法来下达意见。这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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